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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相关业务办理
2008-03-29 11:36  文章来源:芜湖市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一、审批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国务院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批复》(国函〔1995〕109号);《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 
    二、申报条件:经营企业具备进出口经营权,加工企业须具有相关加工生产能力;D类企业不得从事加工贸易业务;从事加工贸易企业须通过专项网络申报。 
    三、申报材料:
    1)企业正式的申请报告;
    2)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外资企业批准成立的证书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进料加工的进出口合同或来料加工的专用格式合同;
    5)加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加工能力证明》;
    6)《加工贸易业务申请表》(由专用程序打印)。 
    四、办理程序:
    1)加工企业上网填报《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 (点击进入);
    2)经营企业向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安徽代表处申请办理加工贸易专用电子密钥,联系电话:0551-2831279、2831280 ;
    3)经营企业上网(按此直达),录入合同信息,并向市商务局提交,确认后,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并发放《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不符合条件的网上告知。 
    五:我局承办科室:对外贸易发展科,联系电话:3828947,地址:黄山西路10号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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