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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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3-09 13:26 文章来源:芜湖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调研 |
芜政〔2006〕6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关于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已经2006年7月3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关于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决定》(芜市发〔2006〕12号)文件要求,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一、取消、暂停和降低19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据统计,截止2005年底中央、省级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计438项,其中涉及我市的共249项。清理后,我市共取消和暂停87项(省级取消61项,我市暂停26项),保留162项。
(一)取消、暂停8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理后我市在省公布取消61项(财综〔2006〕417号,详见附表一)的基础上增加暂停26项(详见附表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我市暂停的26项收费,如确因工作需要由同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以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降低10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经清理,我市共降低104项(含省拟降低3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省级将降低的31项收费标准,待省正式文件下达后立即执行,我市在此基础上增加降低73项收费标准。具体项目为: 1.降低14项检测检验收费标准。对涉及质监、药监等8个部门(系统)14项各类检测检验项目的收费(详见附表三),一年内需多次进行收费的各类检测检验项目,每年只能按规定标准收费一次;一年内只需进行一次检测检验项目的收费,一律按规定标准的70%收费。在本文公布后5日内,各类检测检验机构的强检项目、检测频次及其依据由强检部门向社会公布。 2.降低46项证照工本费标准。对涉及公安、民政等19个部门(系统),共46项(详见附表四)证照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一律按原标准的50%收取。属于省级以上印制的,若降低后的收费标准低于购入价格,在本文公布后5日内向市物价局、财政局申报,确认后,以购入价格为收费标准。 3.降低13项登记、培训、教育等收费标准。对涉及国土、农业等10个部门12项登记、培训收费标准一律按原标准的80%收取(详见附表五,第1-12项)。为进一步落实《芜湖市关于促进中小学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在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同城借读费的基础上,对农民工在我市教育主管部门指定学校就读的中小学生也取消借读费;同时,对2006年秋季以后入学的高中阶段新生择校费一律按学期收取;适当降低安师大附属外国语学校初中学费,由原标准600元/生*学期降低为400元/生*学期(免试就近划片入学的学生执行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政策,既165元/生*学期。详见附表五,第13项)。
二、对我市开发区和经济园区工业投资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在投资兴业阶段实行“零费制”政策一是对我市公布保留的162项(不含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中涉及开发区和经济园区工业投资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在投资兴业阶段需缴纳的费用一律免收;二是实行代理制,即各开发区和经济园区必须明确一个部门作为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的代理机构,统一为企业办理收费减免和相关注册、登记、申报手续。工业投资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缴纳中央、省级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由开发区或经济园区代理机构统一缴纳,费用按属地原则由各园区所在区承担,市财政每年给予四个区适当补贴;属于市、区两级征收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直接免收。同时各园区代理机构和相关执收单位要建立登记制度,详细记录减免事项。各园区对生产过程中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
三、落实清费的配套保障措施
(一)公布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和标准。经过清理,我市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162项,其中中央管理的收费项目116项,省级管理的收费项目40项,省级委托市级管理的收费项目6项;保留的中央管理的政府性基金13项。具体收费项目由市财政局、物价局另行发文公布,并在市政府网站、市财政局和市物价局网站上公布。
(二)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属于行政许可的项目,必须全部进入同级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办理。收费资金由同级政府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统一收取,使用省财政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因特殊情况不宜进入中心办理的,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经同级政府法制办、行政服务中心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同级政府研究决定。
(三)收费项目公布后,各执收单位对未公布的收费项目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个人或企业收取,并接受社会监督。若违反规定,以乱收费查处,各级监察、纠风、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和定期检查,确保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规范工作落到实处。
(四)建立收费登记卡制度。按照芜市发〔2006〕12号文件要求,在我市建立收费登记卡制度,由物价、监察、财政、纠风等部门进一步明确所有执收单位在收费时必须出示“两证一卡”,即《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和《企业交费登记卡》。《企业交费登记卡》由执收单位持有,收费时,执收单位应在收费卡上明确记录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总额、收费员签章并由缴费人签字盖章确认。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并可向监察机关和物价部门举报。监察机关会同物价部门,对重点环节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本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内容查看 附表:一、《省级取消的6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二、《暂停2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三、《降低14项检测检验收费项目目录》
四、《降低46项证照工本费项目目录》
五、《降低13项登记、培训、教育等收费项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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