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办关于引进海外留学人才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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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3-09 13:22 文章来源:芜湖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调研 |
为大力引进海外留学人才,推进人才强市工作,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意见》(皖办发〔2006〕18号)、《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芜市发〔2001〕15号)和《芜湖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芜政〔2004〕20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引进海外留学人才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引进海外留学人才对象
引进海外留学人才是指在国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或高级技师资格的人员;在国内获得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含技师职业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知名企业进修研读项目开发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研修人员;其他在国外学有所长,我市急需的人员。
其中引进海外留学人才的重点对象是:在国际上处于领先水平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拥有具有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者专有技术的人才;熟悉国际规则的高级营销、投资融资者和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高新技术、新兴产业、支柱产业、重大项目等领域急需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二、引进海外留学人才的“绿色通道”
1、按照市场配置、出入自由、人尽其才原则,鼓励海外留学人才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来我市长期工作或短期服务。留学人才可以技术、资金、实物等出资创办或入股各类经济实体;创办、承包、租赁各类科研机构和经济实体;开展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或承担科研项目;到市内企事业单位或驻外企业机构任职或兼职;进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等。
2、海外留学人才来我市工作,凭我国驻外使馆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经市级人事部门登记,办理《芜湖市留学人才证》(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颁发)。
3、持中国护照的海外留学人才要求取得我市常住户口的,凭《芜湖市留学人才证》,由当地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4、简化海外留学人才出入境手续。海外留学人才申请“F”签证且提供一类授权单位公函等文件的,可以签发有效期 2年以上、5年以内的多次入境有效签证,签发次数不限;海外留学人才申请居留许可且提供一类授权单位公函以及《外国专家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证》等证明文件的,可以签发有效期 2年以上、5年以内的居留许可,签发次数不限;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符合永久居留资格的,可帮助其向省公安厅、公安部申报永久居留资格。
5、海外留学人才的直系亲属可按有关规定随迁在我市落户,并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对随迁的属农业户口的国内直系亲属,准予在落户地办理城市户口;对随迁的配偶和子女的就业、入托、上学等问题,所在县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妥善安排。
三、引进海外留学人才的优惠政策
1、引进海外留学人才,不受用人单位编制数额、增人计划的限制,不受其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
2、生活补贴。引进海外留学人才中,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的人才每月3000元;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的人才每月2000元。
3、住房补贴(5年内)。引进海外留学人才中,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的人才每月2500元;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的人才每月1500元。企业引进海外留学人才,可优先提供一套与其职务相应的规定标准的工作用房。
4、资金资助。海外留学高新技术人才自带资金和科研成果,在我市实行产业化的,经专家评审,由同级政府按其自筹资金到位额的10%—30%提供无偿资助。
5、对引进海外留学人才研发项目,可在科技创新资金中安排5—20万元用于科研启动经费资助,或在风险投资资金中安排20—100万元用于贴息贷款。对做出特殊贡献的,可申报“芜湖市杰出人才奖”。
6、海外留学人才创办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 30万元以下部分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7、海外留学人才创办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经认定后,对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税率计征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 3%的地方实得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8、海外留学人才创办软件生产企业,经相关部门认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9、海外留学人才来我市工作的报酬和待遇,应与其本人能力、贡献挂钩,也可按签定的合同实行协议工资,或使用年薪、股权等方式确定报酬。支持鼓励海外留学人才以高新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等形式参与经济开发和收入分配。
10、海外留学人才在国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执业资格等,经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后予以确认;需要在国内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不受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限制,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条件和岗位需要自主聘任。
11、海外留学人才来我市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与本人出国前工龄、在国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年限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海外留学人才配偶来我市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与本人出国前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2、长期在芜工作的留学人才所在单位已参加社会保险,需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对于有特殊贡献的海外留学人才,用人单位应为其建立企业年金。
13、加强海外留学人才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保障其在专有知识、技术专利、科研成果等方面享有的知识权益。个人科研成果在知识产权收入分配中所占份额按有关规定预先与合作单位商定分享。所得税后收入可兑换成外汇汇出境外。
14、对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海外留学人才经评审可按规定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符合“省新世纪人才工程”或“省115产业创新团队”选拔培养条件的,可列为人选;做出重大贡献的,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15、对来芜留学人才的其他权益,依法给予保护和保密。
四、其他事项
1、引进海外留学人才的各项经费来源为:到党政机关及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由同级财政全额承担;到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解决,同级政府人才开发资金按其实际补助金额的10%给予资助。
2、本意见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3、本意见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工委、管委,市直各单位,驻芜各单位。
中共芜湖市委办公室2006年10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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