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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外地企业进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举办工业项目的优惠政策
2009-03-09 13:19  文章来源:芜湖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调研

  为鼓励外地企业进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举办工业项目,根据赋予开发区的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 对在开发区实施的工业项目,开发区以每平方米120元(每亩8万元)的优惠价格出让土地使用权。
  二、 凡国外、省外企业在区内实施的工业上,免收电巾费、水增容费。
  三、 开发区承诺帮助符合重要依据的进区生产型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一经认定,前二年按规定税率征收的所得税,经开发区财政、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全部返还给企业,后三年按50%返还给企业。
  四、 开发区承诺帮助符合重要依据的进区生产型企业申报国家或省级新产品,按照《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被认定的新产品,从被认定之日起,省级新产品2年内新增增值税的25%(地方留存部分)补助给企业。
  五、 开发区承诺帮助符合重要依据的进区生产型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产品,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从被会计室之日起三年内可享受所缴纳增值税的25%(地方留存部分)的补助。
  六、 在开发区设立的生产型企业可同时申报高新技术产品和国家、省级新产品,但不能重复享受增值税补助。
  七、 若国家赋予开发区的优惠政策作出重大调整,本优惠政策随之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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