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外来企业财政补贴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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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3-09 13:15 文章来源:芜湖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调研 |
生产型投资企业:
1、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的投资企业,可向区财政就其所缴纳的各项税收的地方留存部分,申请财政扶持奖励,前三年奖励比例为60%,后两年奖励比例为40%;进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所缴纳的各项税收的地方留存部分,前三年奖励比例为80%,后两年奖励比例为50%。
2、外商投资企业,所缴纳的各项税收的地方留存部分,前三年奖励80%,后两年奖励50%。
3、投资规模在50万元以上的现代农业企业,所缴纳的各项税收的地方留存部分,前三年奖励80%,后两年奖励50%。
4、现有区内企业与区外资本合资、合作产生新体的,以原企业上一年度税收入库数为基数,其缴纳的各项税收地方留存的增量部分,前三年奖励80%,后两年奖励50%。
5、外资企业再投资,除按国家规定享受投资再退税政策外,对新增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前三年奖励80%。
三产服务型企业:
投资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围绕城市服务的宾馆、旅游设施、市场等第三产业企业,在企业运营后,按其所交纳税收的地方留存部分,前三年奖励50%。
商贸型企业:
年纳税额在20-50万元的,奖励其实缴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40%;
年纳税额在50-100万元的,奖励其实缴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50%;
年纳税额超100万元以上的,奖励其实缴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的60%。 |